浙人社發〔2012〕128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省級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確認工作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關于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省部級以上
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確認工作的規定
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確認工作規定如下:
一、獲得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國家機關表彰可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先進個人
1.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表彰的先進個人;
2.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表彰的全國“人民滿意的公務員”;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國家機關聯合表彰的全國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
上述受表彰的先進個人,凡在評選通知或表彰文件中明確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由省人力社保廳發文予以確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精神,2001年后轉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范軍隊轉業干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上述兩項由省人力社保廳發文予以確認。
二、獲得省表彰可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先進個人
對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現代化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或在搶險救災、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承擔專項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表彰的先進個人,如確需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應事先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向省委、省政府請示,經批準后組織開展評選表彰。
上述受表彰的先進個人,如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應在評選通知或表彰文件中予以明確。表彰后由省人力社保廳發文予以確認。
此前,省委、省政府已批準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有關先進個人表彰事項,繼續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12年4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