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師傅咨詢:我在這家公司工作已經滿6年了,3年前第一個合同期滿后,又續簽了第二個3年的勞動合同。去年我在一次機械事故中受傷,被評定為六級傷殘。經過治療和恢復后,我于2個月前已經回到公司上班。在我受傷之后的這一年多里,公司在許多方面都對我給予了照顧。日前,在我的第二個勞動合同期滿前,公司卻突然給我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我第二個勞動合同期滿時,將與我正常終止勞動合同。
請問:我在工作中因工致傷,在我第二個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是否可以與我正常終止勞動合同?
答復:就呂師傅的具體情況而言,公司是不能與其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強調了“正?!倍?,公司之所以不能與呂師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與其正常終止勞動合同,是因為工傷職工是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特殊群體,當職工因工傷殘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起為勞動者提供生活保障、勞動保障以及穩定就業的責任。
我們知道,在正常情況下,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這家公司之所以不能與呂師傅正常終止勞動合同,就是因為呂師傅在工作中因工造成六級傷殘這一特殊情況。
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工傷一級到十級分別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呂師傅被鑒定為六級傷殘,適應于第三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span>
鑒此,在呂師傅尚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時,即使勞動合同期滿,這家公司亦不得與其正常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