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
(2015年12月7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勞動關系是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職工和企業利益雙維護、行政和市場雙調節、物質和精神雙關懷、企業和區域雙創建的要求,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舉措,總體保持了全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同時,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企業轉型升級步伐加快,職工的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勞動關系矛盾也日益多發和凸顯,特別是一些地區勞動爭議案件高發,欠薪案件、集體停工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任務艱巨繁重。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構建、共建共享、改革創新的工作原則,認真抓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各項工作,凝聚廣大職工為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建設“兩富”“兩美”浙江,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浙江的實踐貢獻力量。
二、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和職工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特別要重視抓好小微企業和建筑施工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做到應簽盡簽。各地要聯合開展勞動合同簽訂專項行動,加強對企業和職工的指導服務,推廣實施適合小微企業和農民工特點的簡易勞動合同。
(二)依法開展集體協商。深入實施《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平等協商機制,就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進行協商,并依法簽訂集體合同。積極穩妥推進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通過協商確定本地區本行業的最低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效避免惡性競爭。企業和職工要認真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深入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參保意識。有序推進全民參保登記工作,推動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持續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逐步實現應保盡保。加快實施社會保障“一卡通”,著力打造“陽光社保”,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質量。
(四)依法保障職工工資。企業要嚴格遵守最低工資制度,建立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并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加快建立健全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工資支付保證金、應急周轉金和農民工考勤卡的“兩金一卡”制度,探索建立建筑業工程款與工資款兩條線撥付辦法。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加強行政司法聯動,堅決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企業和責任人員要依法及時追究和處理。
(五)依法安排休息休假。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權益,認真落實職工帶薪休年休假制度。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依法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因生產經營特殊、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在保證職工有充足的休息時間和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實行靈活的特殊工時制度。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監管,指導監督企業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六)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落實安全生產預防措施,把工傷預防措施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努力改善一線職工的勞動條件,重視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減少職業病危害。做好夏季高溫期間防暑降溫工作,并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健全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深入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進一步提高企業參賽比例。
三、進一步提高職工的物質和精神生活保障水平
(七)改善職工福利待遇。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工作餐和上下班交通等方面的便利,幫助職工解決居住等實際困難。關心關愛困難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獻愛心、送溫暖活動,努力為他們排憂解難。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提供免費體檢等醫療衛生服務。
(八)關注職工身心健康。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文化陣地建設,著力培育企業先進文化,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不斷滿足職工的文化需求。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搭建職工情感交流平臺,暢通職工情感交流渠道。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加強對青年職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心理疏導,提高職工心理素質和心理調適能力。
(九)重視職工職業發展。加快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職工的職業培訓,鼓勵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文化理論和崗位技能水平。廣泛開展“崗位大練兵、技能大比武”活動,引導和激勵廣大職工立足本職、苦練技能、崗位成才。進一步加大職業培訓投入,鼓勵各地加大對職工技能培訓的補貼力度,引導企業將職工教育經費向一線職工教育培訓傾斜。企業要科學設置職工職業生涯發展通道,以能力、業績為導向,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和晉升考核激勵機制,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四、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
(十)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協調機制。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豐富職工民主參與形式,暢通職工民主參與渠道,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企業普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認真落實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發展重大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在中小企業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推進廠務公開制度,完善公開程序,充實公開內容。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十一)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全覆蓋,推動監察執法重心下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執法體制。創新監察執法方式,堅持受理舉報投訴和主動監督檢查并重,擴大日常巡查和書面審查覆蓋范圍,強化對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十二)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堅持鼓勵和解、強化調解、加快仲裁、銜接訴訟的方針,大力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商(協)會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勞動爭議網上調解平臺建設。探索完善勞動仲裁辦案補助制度,創新勞動仲裁辦案方式,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勞動仲裁效率和公信力。依托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立完善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的辦法,有效調處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和集體停工事件。重視發揮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在預防和處理勞動關系突出矛盾中的作用。
(十三)進一步完善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勞動關系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和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及時發現和積極解決勞動關系領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范群體性事件。建立健全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或事件發生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會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揮,快速妥善處置,確保事態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級、不轉化。落實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各地發生集體停工等重大群體性事件及其處置情況要逐級及時上報。
五、進一步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的解困、幫扶和服務力度,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推動建立包括資金融通、信用擔保、創業輔導、技術支持、管理咨詢、信息服務、市場開拓和人才培訓等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十五)努力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的管理服務,提高審批事項的工作效率。減少和規范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推行權力清單制度與責任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定期公布涉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實行收費標準公開。簡化設立企業的辦理手續,降低收費標準,除法律規定對注冊資本有最低要求的以外,開辦中小企業的注冊資本由投資人自己決定,允許分期出資。
六、創新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活動載體
(十六)深入開展企業關愛職工、職工熱愛企業“雙愛”活動。大力倡導企業和職工合作共贏理念,把維護職工權益和促進企業發展有機統一起來。結合實際,深入開展企業關愛職工、職工熱愛企業“雙愛”活動,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各項工作有機整合到“雙愛”活動中。探索建立“雙愛”活動綜合試驗區,總結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十七)深化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園區)創建工作。進一步組織動員廣大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參與創建和諧企業(園區),不斷擴大覆蓋面。力爭到“十三五”期末,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園區)創建工作實現全覆蓋,不斷完善激勵措施,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園區)創建工作作為企業和經營者參加評優創先的條件和依據。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十八)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領導協調機制。黨委要統攬全局,把握方向,及時研究和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把黨政力量、群團力量、企業力量、社會力量統一起來,發揮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作用。政府要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抓好政策制定、部署推進和責任落實。充分發揮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領導小組及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的重要作用,健全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協商、溝通、合作機制,加快形成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合力。
(十九)加強和諧勞動關系工作能力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加強政府勞動關系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建設,增強力量,加大投入,保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順利開展。大力推進勞動關系協調工作基層平臺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合理配置并整合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監察協管員隊伍,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政策咨詢、企業用工信息備案、勞動糾紛排查、勞動爭議調解等工作。進一步加強勞動關系工作人員培訓,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升專業化水平。
(二十)發揮企業黨組織和群團組織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各類企業黨建工作,重點在非公有制企業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積極探索經濟新常態下適合企業特點的工作途徑和方法,不斷推進青春黨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在職工群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業發展中的政治引領作用。堅持黨建帶群團建設,依法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會,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團建工作。完善基層工會主席民主產生機制,探索基層工會干部社會化途徑,健全保護基層工會干部合法權益制度,支持工會參與協調勞動關系。進一步加強企業團建工作。加強基層企業代表組織建設,支持企業代表組織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充分發揮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經營者的團結、服務、引導、教育作用。
(二十一)強化教育宣傳引導。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并作為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站,大力宣傳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大意義、工作經驗和先進典型,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