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總工辦〔2017〕23號
各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市產業工會、市屬系統工會工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和《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進一步完善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預警監測體系,實現勞動爭議有效預防和化解,為推動舟山跨越發展,建設自由貿易港區、海上花園城市作貢獻。為此,市總工會要求在全市各級工會組織中建立健全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預警監測制度。
一、深化和諧企業建設,不斷建立健全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預警機制
(一)在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產業工會、系統工會工委,鄉鎮(街道)總工會,企業工會系統內建立勞動關系預警機制,通過預測、預報、普查和預防等措施,及早發現勞動關系矛盾,及時化解勞動糾紛。
預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工群眾對就業、分配、社會保障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問題和要求;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出臺而引起勞動關系雙方利益調整的熱點和難點;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企業改革和經營過程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勞動關系運行中雙方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因勞動關系矛盾可能引發職工集體上訪、怠工、停工等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等。
(二)各級工會主席為工會勞動關系預警機制的責任人,在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為本縣(區),本產業、系統,本單位的工會勞動關系預警機制的建立、運行和實施負總責。
(三)充分發揮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爭議調解員、法律咨詢員、信訪接待員的作用,使之成為預警普查機制的骨干力量。
(四)建立勞動關系預警“十必報”?!笆貓蟆眱热莅ǎ河萌藛挝晃绰男袨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義務的、非正常大幅裁員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簽訂集體合同不履行合同條款的、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超過一個月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不經職代會表決通過的、存在重大勞動安全衛生隱患的、改制方案不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的。凡用人單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企業工會都要及時逐級向上級工會報告。上級工會接到報告后,要及時與企業溝通、協商,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五)建立勞動關系信息報送制度,凡本單位出現勞動關系緊張或可能誘發的不穩定因素,工會主席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向上級工會報告。凡屬集體上訪,集體爭議等突發事件,始發地工會在第一時間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市總工會維穩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個小時;較大和一般職工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必須在事發當天1小時內以口頭(電話、傳真)向市總工會權保法律部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并于3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事件的原因及調處情況。凡瞞報、漏報或報告不及時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工會主席的責任。
二、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開展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監測調查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真實了解和掌握全市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狀況監測情況,廣泛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建設,發現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市總今年將開展一次普遍的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狀況監測調查。
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狀況監測調查的主要內容是:職工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勞動報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實和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和落實情況;職工教育培訓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勞務派遣工權益保障情況;職工思想狀況和影響穩定的苗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和勞動關系狀況監測調查總體安排。
1、調查方式。本次調查活動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結合,問卷與上門走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自查由各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市產業工會、系統工會工委通過問卷形式組織實施,要求全面覆蓋。抽查由市總工會和各縣(區)總工會組織實施。全市抽查企業不少于300家(具體抽查分配名額, 見附件1),市總工會負責市屬企業和部分縣(區)抽查企業,各縣(區)總工會負責本轄區內企業。
2、樣本采集。一是開展問卷調查。問卷調查分為企業調查和職工調查,企業調查表由各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市產業工會、市屬系統工會工委負責發放和收集匯總;職工調查表由市、縣(區)總各調查組成員負責發放和收集,要求職工調查人數每個單位10人以上。二是上門聽取匯報、召開職工座談會、到車間抽樣調查方式進行抽查。抽查單位要求縣(區)非公企業比例不少于80%,市屬非公企業不少于50%。
3、時間安排。自查階段(6月)。由各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市產業工會、系統工會工委組織轄區內企業單位進行自查,發現問題自行整改。
重點督查階段(7月-10月)。由市、縣(區)總工會專門派出督查組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實地抽查調研。對抽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的問題,要根據《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對企業下發整改《意見書》,對置之不理的企業可以向政府相關執法部門提出處置《建議書》。
3、總結分析階段(11月)。各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市產業工會、市系統工會工委要在轄區內企業自查和抽查調研的基礎上對勞動關系狀況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并形成調研報告,于11月底之前把《企業勞動關系狀況調查問卷》(見附件2),《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狀況調查問卷》(見附件3)和調研報告報市總工會權保法律部。
三、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建立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預警監測機制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是“平安舟山”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工會要高度重視,廣泛發動,精心組織,力爭構筑起一張信息暢通、情況清楚、監督有效的勞動關系預警網絡,建立起定期監測的工作機制。各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市產業工會、用人(用工)單位要三級聯動,全面推動,并積極爭取人社、安監等政府部門和職工法律服務志愿者的支持配合,提升執行力和工作成效。
(二)明確重點,講究方法。要對職工普遍關注的嚴重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難點熱點問題實施監督。要善于發現問題,善于總結分析,善于運用“兩書”,善于抓好落實。同時,要創新監督和服務方式,為企業制定和完善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導幫助,對企業建立健全職工隊伍和勞動關系預警監測調查機制加以督導,努力做到“依法履職、依法維權”。
(三)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建立健全職工隊伍和勞動關系預警監測機制,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和勞動關系狀況調查,由市總工會統一組織,市總各部室聯動實施。為了加強領導,市總成立以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為組長,分管職工權益保障副主席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各縣(區)總工會、功能區工會工委、市產業、系統工會工委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聯系人:市總權保法律部,聯系電話:2030116、2031542(傳真)。
本通知可在舟山工會網—維權幫扶欄目中下載。
附件:1、抽查用人企業數量分配表
2、企業勞動關系狀況調查問卷
3、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狀況調查問卷
舟山市總工會辦公室
2017年5月27日
舟總工辦(2017)23號關于建立健全職工隊伍穩定和勞動關系預警監測機制的通知.doc